(2017)桂0903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胡良文、杜狄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良文,杜狄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良文,男,汉族,1970年8月6日出生,住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杜狄聪,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胡良文与被执行人杜狄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福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杜狄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胡良文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杜狄聪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丘耀辉审判员 梁 贤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