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高祥恩、淄博市博山龙友铸造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祥恩,淄博市博山龙友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高祥恩,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龙友铸造厂。住所地博山开发区杨家村。法定代表人:刘庚龙,厂长。申请执行人高祥恩与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龙友铸造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祥恩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高祥恩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炳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