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6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长春与郭文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春,郭文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6173号原告:陈长春,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郭文娟,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陈长春与郭文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陈长春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长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长春负担。审判员 金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文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