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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美珍、郭新山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珍,郭新山,郭日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张美珍,女,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福安市医院)。被执行人:郭新山,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赛岐开发区。被执行人:郭日珍,女,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赛岐开发区。张美珍与郭新山、郭日珍人格权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少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执行案号(2015)安执字第1782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偿还申请人11500.04元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少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