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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2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韦济恒、陈泽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济恒,陈泽辉,韦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2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韦济恒,女,布依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被执行人陈泽辉,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被执行人韦济萍,女,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买受人韩艳仙,女,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申请执行人韦济恒与被执行人陈泽辉、韦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天峨县人民法院(2015)峨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泽辉、韦济萍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韦济恒借款28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4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诉讼阶段,2015年4月22日本院作出(2015)峨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泽辉、韦济萍所有的位于天峨县六排镇爱民路28号房产一处。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并于2017年4月8日在淘宝网天峨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公开发布拍卖公告及标的物信息,经拍卖,2017年5月10日10时59分05秒,竞买号为Q5192的买受人韩艳仙以191.02万元的最高价竞拍得该房产。为使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买受人的权利能及时、顺利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天峨县六排镇爱民路28号房产(土地证号:峨国用(2001)第0100072**号;房屋产权证号:峨房权证天峨字第××号、峨房天峨共字第××号)归买受人韩艳仙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所在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被执行人陈泽辉、韦济萍应于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龙园玲审判员  王汉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图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第三十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拍卖的财产抵债后,除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