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某、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405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生,会昌县司法局永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2017年5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才泉人民陪审员 吴均彬人民陪审员 肖 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阳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