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国土资源局与王小勇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王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902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地址在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法定代表人李显峰,局长。被执行人王小勇,男,汉滨区恒口镇。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7年2月17日对被执行人王小勇作出的安恒国土监字(2017)00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安恒国土监字(2017)00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2016年3月,被执行人占用集体土地修建渔池、游泳池。2017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下属大同所对被执行人上述用地行为立案,并对此开始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占用土地属本户承包的集体水田,占地总面积2436.44平方米,其中水池占地1300平方米,硬化场地1046平方米,建筑占地90.44平方米,该建设行为未经批准,没有办理任何手续。2017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在经过勘测、询问、告知等相关程序后,认定被执行人上述行为属在集体土地上非法建渔池和游泳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安恒国土监字(2017)00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在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地2436.44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耕种条件。2.处以非法占地2436.44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4364.40元。限15日内到恒口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缴纳。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也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确定内容。2017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违法线索登记表、立案呈报表。2.调查通知及送达证。3.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4.调查报告、审理记录。5.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6.身份证等材料。7.催告书、催告笔录。本院认为,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本案中,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兴建鱼池和游泳池属实,其行为属违法占地建设,申请执行人对其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是履行法定职权。所作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国土资源局所作的安恒国土监字(2017)00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审判长 王建红审判员 周 新审判员 陈 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