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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6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宋玉坡与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坡,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1270号原告:宋玉坡,男,195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宋娟,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第三看守所,原告宋玉坡与被告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宋玉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并自2017年2月20日起按照每月8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全部偿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5个月,月息6分。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成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7年3月19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报案,称被告以借钱放至银行放贷利息高为由骗取其1300000元,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进行侦查,宋娟作为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羁押。原告陈述报案所称的1300000包含本次原告诉请的标的金额,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玉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