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丹阳市兴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丹阳市能优电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李剑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兴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丹阳市能优电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李剑辉,虞亭华,虞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兴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西环路。组织机构代码:07271182-1。法定代表人马志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丹阳市能优电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珥陵镇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55122891-7。法定代表人虞丽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剑辉,男,197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执行人:虞亭华,女,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执行人:虞丽华,女,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兴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能优电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李剑辉、虞亭华、虞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虞丽华2017年1月起每月偿还3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借款本息。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兴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镇丹执字第1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束文辉审判员 沙军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云峰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件: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兴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能优电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丹阳市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俊、虞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间:2017年5月15日9时15分至9时30分地点:执行局5205室审判员:刘蔚彤、束文辉、沙军荣书记员:钱云峰合议庭评议经过:承办人汇报案件(刘蔚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兴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能优电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李剑辉、虞亭华、虞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虞丽华2017年1月起每月偿还3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借款本息。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兴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承办人建议裁定:终结(2016)镇丹执字第14号案件的执行。束文辉:同意承办人意见。沙军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意终结(2016)镇丹执字第14号案件的执行。合议庭评议结果:裁定终结(2016)镇丹执字第14号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