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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3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龙艳平与龙运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艳平,龙运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3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艳平,男,生于1972年9月21日,汉族,住宣汉县。被执行人:龙运江,男,生于1968年2月6日,汉族,住宣汉县东乡镇。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2民初14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龙运江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龙运江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龙运江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内存款35万元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龙运江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37000元予以扣划,扣划至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宣汉支行营业部的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户上。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