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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3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洁与上海徐汇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上海徐汇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33032号原告:张洁,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宸,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徐汇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李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剑雯,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鑫,女。原告张洁与被告上海徐汇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钱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宸、被告金钱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剑雯、姚鑫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金钱豹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342元;2.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休息日(周六)加班工资53,117元。事实和理由:张洁于2007年1月28日至金钱豹公司工作,先后从事厨务秘书、营运客服的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张洁每月工资3,000元、工龄工资400元、全勤奖100元,业务提成比例为1%至2%。张洁的工作时间为做六休一(每周一休息),上班时间为11时至21时30分,下午有半小时用餐时间,每天工作10小时,通过打卡进行考勤,2015年8月10日开始,其因腰肌劳损一直请病假,病假单均快递给金钱豹公司。直至2016年7月21日,其将自即日起至2016年8月3日的病情证明单快递给金钱豹公司,却因拒收被退回,2016年7月22日,金钱豹公司以其无故旷工三天以上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其在金钱豹公司每周工作六天,金钱豹公司应支付其每周多工作一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金钱豹公司辩称,张洁休病假前在汇金百货店上班,汇金百货店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经营后,张洁开始一直请病假,2016年7月9日张洁医疗期满,金钱豹公司在2016年7月4日即通知张洁让其至延安店上班,此后也不断通过短信、微信的方式联系张洁让其来公司报道,但张洁始终未前来上班,构成旷工。此外,金钱豹公司发现张洁在2015年12月5日至2016年7月22日期间在其他餐饮店上班,张洁的病情是虚假的,金钱豹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张洁的劳动合同。张洁在金钱豹公司从事的工作内容为买单及卖储蓄卡,属于服务员,系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上班时间为做五休二,每天11时至21时30分,张洁无需打卡考勤,金钱豹公司各部门会统计部门员工的出勤天数并制作考勤记录交给人事部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张洁的出勤情况以该记录为准,张洁不存在加班,请求驳回张洁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洁于2007年1月28日至金钱豹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4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约定张洁从事运营部岗位工作,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张洁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合同中载明张洁的电话为XXXXX****XX,该劳动合同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张洁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3,000元、工龄工资400元、全勤奖100元及业务提成构成。张洁自2015年8月10日起一直通过邮寄病假单的方式向金钱豹公司请病假,病假单连续。2016年7月4日,时任金钱豹公司人事的姚鑫向张洁手机号码XXXXXXXXXXX发送短信息,内容为张洁的医疗期即将结束,要求其于2016年7月10日上午9时30分至延安店报到支援,否则按旷工处理,2016年7月11日再次向该号码发送短信息,内容为张洁的医疗期已在2016年7月9日到期,公司已提前通知张洁于2016年7月10日前来延安西路XXX号延安店报到支援,公司不同意张洁在医疗期后继续请病假,张洁已造成事实旷工一天,故再次通知其于2016年7月12日前来延安店报到支援,逾期未到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处理。金钱豹公司继续于2016年7月12日、13日、15日发送上述内容的短信息,并于2016年7月15日发送信息告知张洁旷工已超过3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知张洁于2016年7月16日到延安店报到支援。2016年7月18日金钱豹公司再次向该号码发送短信息,要求张洁于2016年7月19日到延安西路XXX号延安店谈一下解决问题。期间张洁仍继续邮寄病假单,未根据安排至金钱豹公司报到。2016年7月21日,张洁向金钱豹公司邮寄2016年7月21日至8月3日上海市东方医院病情证明单、2016年7月21日诊疗费收费票据及相应的病史记录,邮寄地址为延安西路XXX号金钱豹酒店人事部,收件人为姚鑫,该快递因收件人拒收被退回。2016年7月22日,张洁通过手机号码XXXXXXXXXXX回复姚鑫“ems说你不在金钱豹做了,你电话也不接,那病假单寄给谁。”同日,金钱豹公司向张洁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张洁无故旷工三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根据《员工守则》第五章5.5.4d条之规定,决定与张洁解除劳动合同。张洁的工资结算至该日。2016年8月31日,张洁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与本案诉讼请求相同的申诉请求,金钱豹公司亦提出反申请,要求张洁返还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7月20日期间的病假工资36,000元。2016年10月1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对张洁的全部申诉请求不予支持;2.对金钱豹公司要求张洁返还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7月20日期间病假工资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张洁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又查,金钱豹公司经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同意其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对服务员岗位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一致外,另有劳动合同、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病情证明单、收费票据、就医记录、快递单、仲裁庭审笔录、短信息截屏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仲裁庭审中,金钱豹公司表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的旷工具体指2016年7月10日至7月22日期间,张洁虽提供了到2016年7月20日的病假单,但因2016年7月9日医疗期已满,故从2016年7月10日起未来上班就属于旷工。本案诉讼中,金钱豹公司还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盖有上海柒就发餐饮有限公司图章、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12日的在职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张洁在2015年12月5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在我司就职,担任营运店长职务,特此证明”。金钱豹公司表示该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向金钱豹公司的法务咨询房屋租赁问题,告诉金钱豹公司曾通过个人账户向张洁发放其在该餐饮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金钱豹公司当庭出示该证明的原件。2.张洁所在部门制作整理的张洁出勤记录,以证明张洁的出勤情况并非做六休一。张洁对证据1不予认可,表示张洁从未在该公司工作,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并非打卡考勤的原始记录。本院庭审中,张洁申请证人陈某某出庭作证,陈某某表示其在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在金钱豹公司工作,后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在职期间在客服部从事买单工作,张洁与其工作岗位相同,工作时间规定为做六休一,其是周二休息,张洁周一休息。金钱豹公司表示证人原系金钱豹公司员工,后因飞单套现被查处自行离职,金钱豹公司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张洁不存在一周工作六天的情况。本院对双方上述证据的采证意见如下:金钱豹公司提供的证据1,因出具在职证明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未出庭作证,且金钱豹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在职证明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金钱豹公司提供的证据2,因张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金钱豹公司表示张洁没有打卡考勤,是由所在部门根据员工的出勤记录自行制作的考勤表,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于证人证言,证人已经离职,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张洁于2007年1月28日至金钱豹公司工作,其可享受的医疗期为11个月,张洁于2015年8月10日开始请病假,故于2016年7月9日医疗期满。然而2016年7月9日张洁虽然医疗期已满,但其确实处于病假中,而且也一直通过邮寄的方式向金钱豹公司递交病假单,即便张洁在收到金钱豹公司要求其报到的通知后未至公司,其也并非旷工,金钱豹公司不应当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支付经济补偿的形式予以解除,因此金钱豹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张洁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张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赔偿金金额为70,342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洁的劳动合同虽约定其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张洁对此予以否认,金钱豹公司的服务员岗位虽在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经批准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金钱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张洁的岗位系服务员,并且结合双方的陈述来看,张洁的工作时间并不具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因此本院对金钱豹公司关于张洁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主张不予采信。张洁主张其做六休一,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形,金钱豹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张洁应当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前所述,本院对张洁所申请的证人所某证言不予采信,张洁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张洁要求金钱豹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金钱豹公司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仲裁裁决未支持其部分,因无执行内容,故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徐汇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洁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342元;二、驳回张洁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凤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华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