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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舒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57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婷,女,199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富顺县。2017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辩护人李铮,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婷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小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婷及其辩护人李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舒婷和被害人刘某某经事前邀约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柏顿酒店开房。1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舒婷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在502号房内将刘某某QQ账号中的3061元转走并耗用。案发后,被告人舒婷的亲属已经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舒婷出具了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舒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对被告人舒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转账记录、谅解书、被告人舒婷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舒婷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舒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