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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玉朋申请执行康君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朋,康君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6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朋。被执行人康君彪。申请执行人刘玉朋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9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2016)冀0183民初292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康君彪给付申请人刘玉朋元为清,互不追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杨长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亚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