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杨成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杨成贯,黄秋引,黄上浓,杨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743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二期F区南大厅1-3层。负责人钱晓南,行长委托代理人谢源远、周宇奇,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成贯,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黄秋引,妇,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黄上浓,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杨小平,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汉南进出口有限公司、王汉南、潘双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成贯、黄秋引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宾王市场B5-009号房产已处置完毕,拍卖款已按规定发放。经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82执7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毛应强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