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汪培培与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培培,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985号原告:汪培培,女,1983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金色大地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9849952R。法定代表人:黄明首,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汪培培诉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汪培培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汪培培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培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培培负担。审 判 长 樊 瑾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蒋保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