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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海福、马忠宽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福,马忠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179号原告马海福,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让字镇藏字村,身份证号码2207231979********。委托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忠宽,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让字镇藏字村,身份证号码2207231960********。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组织机构代码82628750-3。法定代表人朱浩然,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佳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广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员工。原告马海福、马忠宽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告马海福的委托代理人郭威、原告马忠宽、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佳音、张广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海福、马忠宽诉称,2006年4月8日,与被告签订看管协议书,雇佣二原告看管坐落在海字村附近的原鹿场院落房舍,约定看管期间每月工资300元,合同签订后二原告轮流为被告看管房屋,到2014年时原告已给被告看管了8年之久,被告未给原告看管费,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解除合同,给付二原告看管费28800元,及打井费5000元。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一)在签订《看管协议书》时乙方当事人为马海福,并没有马忠宽,故马忠宽不是该合同当事人,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原告马海福因病住进精神病医院,疾病在没有治愈之前或没有确定监护人之前无法行使诉讼权力,故对其委托行为不予认可。综上,本案原告马忠宽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马海福在具备法定条件之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海福、马忠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贵民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人民陪审员  张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徐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