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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与被告武忠民、闫丽霞、雷守宏、张磊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武忠民,闫丽霞,雷守宏,张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290-1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住所地府谷县。被告武忠民,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闫丽霞,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雷守宏,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张磊,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与被告武忠民、闫丽霞、雷守宏、张磊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张磊名下的工资账户,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磊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