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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仪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仪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1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孙仪主(曾用名孙少平)。被执人邓木桥,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城区松竹小区。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07)孝昌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仪主与被执行人邓木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邓木桥分别于2017年12月20日、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孙仪主2000元、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孙仪主与被执行人邓木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1执恢16号执行案件执行和解结案。二、被执行人邓木桥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孙仪主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季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