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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2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京瑞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瑞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2319号之一原告: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殷闻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新华,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传,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瑞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徐学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元,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瑞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瑞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沈仲娟人民陪审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