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2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晓真与河南中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真,河南中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994号原告:李晓真,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金、丁文帅(实习),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中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汝河路勤劳街交叉口1号楼商11。法定代表人:胡高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启,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真诉被告河南中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晓真负担,剩余5元退还原告李晓真。审判员 王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