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行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林与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林,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苏04行终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林,男,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南塘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波,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顾青,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宝兰,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大道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戴士福,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郑喆,该区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李林诉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南夏墅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违法及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进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行初1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6年7月15日,南夏墅街道办收到李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城管石伟平等人打人事件涉事人员名单及处理结果”的政府信息。2016年8月3日,南夏墅街道办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李林其申请公开的城管石伟平等人打人事件涉事人员名单及处理结果相关司法部门正在处理,李林所要求公开的内容街道办无权制定,也不属于街道办保存的范围,请李林向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公开。李林不服,于2016年8月10日向武进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武进区政府依法撤销南夏墅街道办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南夏墅街道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武进区政府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于2016年9月24日作出[2016]武行复第42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南夏墅街道办的告知书,并将决定书送达了双方。李林仍不服,诉至法院。原审法院又查明,2014年9月29日,南夏墅街道办城管队员石伟平等人至李林位于南夏墅街道华阳村委前元村5号家中调查违章建筑情况时,石伟平打伤李林亲属。现石伟平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南夏墅街道办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南夏墅街道办在收到李林的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了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该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因城管石伟平打人事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李林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南夏墅街道办制作或保存,南夏墅街道办答复李林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李林主张南夏墅街道办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违法的意见,不予采纳。武进区政府收到李林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受理,向南夏墅街道办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李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林负担。上诉人李林上诉称,常州市城管局于2016年3月25日答复称南夏墅街道办对相关涉事人员进行了处理,故上诉人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诉人要求公开的是司法机关介入该事故伤害案件之前的、即由南夏墅街道办对相关涉事人员处理的信息,常州市城管局前述答复明确该信息由南夏墅街道办制作和保存,因而南夏墅街道办作出的答复属于不公开性质。武进区政府未对南夏墅街道办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进行审查,就作出了维持决定。一审判决没有对南夏墅街道办作出告知书的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早在司法机关2016年4月20日介入前就已经形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南夏墅街道办、武进区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上述证据在一审程序中已经质证。经审理,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和据此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该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因城管石伟平打人事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李林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南夏墅街道办制作或保存,南夏墅街道办答复李林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武进区政府收到李林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受理,向南夏墅街道办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程序合法。李林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秦 琳审判员 李连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