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5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运城市天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运城市天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78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婕、柴丹丹,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天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彬彬,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运城市天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运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