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邓德财、刘才素、邓辉、王琼、姚代献、李道素、姚传军、谢远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邓德财,刘才素,邓辉,王琼,姚代献,李道素,姚传军,谢远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4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小南街16号。负责人:李玉东,行长。被告:邓德财,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刘才素,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邓辉,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王琼,女,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姚代献,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李道素,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姚传军,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谢远智,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邓德财、刘才素、邓辉、王琼、姚代献、李道素、姚传军、谢远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原告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逸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