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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倩华与张弢、胡芸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倩华,张弢,胡芸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11民初1420号原告陈倩华,女,汉族,1963年5月生,,住本市润州区。委托代理人尹常健,男,汉族,1963年8月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张弢,男,汉族,1968年4月生,,住本市润州区。被告胡芸,女,汉族,1972年1月生,,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辉,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倩华与被告张弢、胡芸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倩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常健,被告张弢、胡芸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倩华诉称,原告系南山景园,被告张弢、胡芸,双方毗邻而居。2011年,两被告装修房屋时,将105室的入户门向西边(原告房屋方向)移动了约35厘米,造成在被告房屋入户门呈90度开启时,原告需侧身才能通过,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通行权。另外,被告对其厨房公共烟道进行了改造,将原、被告房屋南边外墙中间的公共部位用铝合金防盗窗封闭且在公共部位上方浇筑了水泥顶。在2012年时,将厨房烟道、燃气热水器排气管、卫生间排气管三根管道安装在新筑的水泥顶上。被告新建的违章部分,紧邻原告房屋南边阳台的窗户,导致在被告做饭时,油烟就通过改造的烟道排出从而飘入原告屋内,原告只得关闭南边窗户,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生活。另外,被告在公共部位浇筑水泥顶后,导致原告没法使用自家房屋该部分的外墙的。同时,由于被告改造烟道不合理,其每次做饭必须将入户门开启用于排烟。现要求被告拆除违建在原、被告南边外墙中间公共部位的铝合金防盗窗、上方的水泥顶及水泥顶上铺设的三根管道以恢复公共部位原状;被告将其移动的入户门恢复至房屋交付时位置。被告张弢、胡芸辩称,被告在房屋装修时,发现入户门开启时可能会影响到相邻104室业主的通行,因此将入户门向西移动了约30厘米,当时原告并未提出异议并且被告亦不会长期将入户门开启90度,从而对原告通行造成妨碍;原告所称的双方南边外墙中间的公共部位是被告房屋的对外露台,开发商曾承诺该露台由被告使用。被告为保证安全,在装修时加装了防盗窗并在顶部与二楼连接处浇筑水泥从而与二楼共同使用该部分。被告使用的此部分并非公共部位,且亦未对原告形成妨碍和损害。另外原告认为此部分系违建需拆除,亦不是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被告在2011年装修后,发现屋内公共烟道无法正常使用,在拆除装修清理了公共烟道后,仍无法使用公共烟道,被告不得以只能从105室、106室房屋连接处排烟。对此,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亦未提出其他改造方案,因而被告在2012年采取了改造措施。即便如此,被告厨房油烟仍大量留在屋内,很难从排烟管排出屋外,原告能闻到的仅仅是气味,于此并未对原告生活产生影响。基于方便原、被告双方生活原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倩华系业主,被告张弢、胡芸系业主。南山景园28幢为南北朝向,一梯三户结构,105室居中,西边为106室、东边为104室。105室户型为:入户门后为起居室(餐厅),起居室西面为厨房和卫生间。厨房在北、卫生间在南,卫生间西面、厨房南面为一与厨房相通的工作阳台。起居室、卫生间南面为东西向并排的两卧室,两卧室外为一屋面露台。106室户型为:入户门后的南边为东西向并排的起居室(餐厅)、主卧。起居室在东、主卧在西,起居室南面为阳台,主卧室外为一屋面露台;北边为次卧、书房、厨房等。在105室工作阳台南面室外,105室卧室西面墙、106室阳台东面墙之间为一屋面。三户的入户门位于一东西向通道内,104室入户门位于通道东头朝向西,106室入户门位于通道西头朝向东,105室入户门位于通道中部朝向北。2011年,被告在房屋装修时将入户门向西移动了30厘米左右(入户门完全开启时大于90度);将房屋工作阳台南面室外原、被告房屋外墙之间的屋面用防盗窗封闭并浇筑了水泥顶,使得该屋面成为一封闭空间而与其工作阳台连通使用。其后,被告弃用了屋内公共烟道,将燃气热水器排气管、卫生间排气管、厨房油烟管道从水泥顶上架设至防盗窗外、与106室南面阳台毗邻。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此厨房油烟管道进行了一定改造,但在106室南面阳台处仍能闻到105室厨房油烟味。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原告陈倩华与被告张弢、胡芸为邻居,被告弃用南山景园公共烟道,而将厨房油烟通过架设在106室南面阳台边的排污管道直接排放,对原告生活产生了严重不利影响,被告应拆除此排烟管道。对于被告封闭其房屋工作阳台南面室外的屋面及架设燃气热水器排气管、卫生间排气管行为,对原告使用其房屋并未造成妨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用于封闭屋面的铝合金防盗窗、上方的水泥顶及燃气热水器排气管、卫生间排气管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房屋入户门开启时难以处于90度停止状态,从而影响原告出入户的通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其房屋入户门至原位置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弢、胡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南山景园室和室之间的厨房油烟排污管;二、驳回原告陈倩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张弢、胡芸承担(原告已预交了案件受理费,故被告应将负担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 判 长  潘丁亮人民陪审员  蔡志光人民陪审员  蒋西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