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2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景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立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2885号之一被执行人:景立余,男,汉族,1958年7月19日生,居民,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2015)大刑二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40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刑二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