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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有刚、翟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刚,翟玲,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张有刚,男,1967年3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翟玲,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强,男,1982年6月3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张有刚与被执行人翟玲、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翟玲、李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有刚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有刚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302执5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