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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柳星亮、柳霏菲等与河源市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县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星亮,柳霏菲,河源市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县分公司,河源市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410号原告:柳星亮,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川县。原告:柳霏菲,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李伟光,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源市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县分公司,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东风路XX号。负责人:蔡春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源市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沿江路XX号长鸿花园。法定代表人:蔡春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星亮、柳霏菲与被告河源市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县分公司、河源市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星亮、柳霏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0元,减半收取2740元,由原告柳星亮、柳霏菲负担。审判员  刁华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