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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刑更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龙飞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龙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23号罪犯孙龙飞,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安国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保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龙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年4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龙飞在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10月28日的服刑期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表扬奖励4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龙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皓审判员  郑东审判员  钱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