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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法米尔墙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成都法米尔墙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84年7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成都法米尔墙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刘宏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115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王某某申请执行成都法米尔墙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433元。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与本院(2017)川0115执1082号案件申请执行的内容一致,为便于统一执行。本院2017年5月15日在本院涉及申请执行成都法米尔墙纸有限公司的案件并案执行,并统一使用(2017)川0115执1082号案件进行执行,款到后以该案进行制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2433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法米尔墙纸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王某某22433元。二、终结(2016)川0115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奎人民陪审员  薛德荣人民陪审员  周跃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