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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合肥友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章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友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章琴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17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友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北岗社居委北岗花园4幢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PCFXG(1-1)。法定代表人:马为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钧禾,安徽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华,安徽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章琴,女,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上诉人合肥友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章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合肥友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郑章琴于2016年2月19日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肥友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施工,郑章琴已入住。合肥友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主张工程价款,一审认定合肥友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进而判决驳回合肥友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肥友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案涉房屋室内装饰总工程量(包括隐蔽工程)进行鉴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合肥友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长海审判员  沈 静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