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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鼎安脚手架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盛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莆田鼎安脚手架有限公司,福建省盛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2624号原告:福建莆田鼎安脚手架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金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绍东、郑慧敏,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省盛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大路782弄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7504562E。法定代表人:欧美华,董事长。原告福建莆田鼎安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盛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福建莆田鼎安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莆田鼎安脚手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莆田鼎安脚手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35元,减半收取1967.5元,由原告福建莆田鼎安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静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