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梁建民与威海市文登区三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民,威海市文登区三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03号原告:梁建民,城镇居民。被告:威海市文登区三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锡同,居委会主任。梁建民与威海市文登区三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10日,原告梁建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建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15元,由原告梁建民负担。审 判 长 梁永强人民陪审员 于向洋人民陪审员 于志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丛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