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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梁建民与威海市文登区三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民,威海市文登区三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03号原告:梁建民,城镇居民。被告:威海市文登区三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锡同,居委会主任。梁建民与威海市文登区三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10日,原告梁建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建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15元,由原告梁建民负担。审 判 长  梁永强人民陪审员  于向洋人民陪审员  于志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丛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