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5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申请执行兰新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兰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4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8号。负责人李宝,行长。被执行人兰新刚,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申请执行兰新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93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兰新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兰新刚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9号院金祥花园3号楼东2单元6层西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兰新刚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