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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3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芳与吕福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吕福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376号原告:张芳,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保县。被告:吕福林,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保县。原告张芳与被告吕福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张芳负担。审判员  XX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冬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