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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达州市通川区一学副食经营部与达州市通川区福家康百货店、周开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通川区一学副食经营部,达州市通川区福家康百货店,周开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354号原告:达州市通川区一学副食经营部,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五里店村六组。经营者:王旭。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福家康百货店,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大西街*号。经营者:周开强。被告:周开家,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达州市通川区一学副食经营部与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福家康百货店、周开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达州市通川区一学副食经营部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达州市通川区一学副食经营部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通川区一学副食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州市通川区一学副食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谢惠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