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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铁铸、梁如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铁铸,梁如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20号申请人张铁铸,男,汉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梁如意,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张铁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8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铁铸以其名下位于金水区顺河路11号院3号楼4单元3层3××号的房产(产权证号12××93)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张铁铸名下位于金水区顺河路11号院3号楼4单元3层3××号的房产(产权证号12××93)。二、冻结被申请人梁如意银行存款248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