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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匡胜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胜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4刑初4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匡胜成,男,1995年10月5日出生,修水县人,汉族,大学在读,户籍所在地修水县,现住修水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5月2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由修水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已羁押19日),2016年12月5日修水县检察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2017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匡胜成犯强奸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三民、黄冬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匡胜成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被告人匡胜成通过互联网学会了通过QQ、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添加异性为好友,利用对方发送的裸照、声音、文字等发生虚拟性关系的方法。到2016年2月,匡胜成开始利用QQ、微信添加陌生年轻女子,并以每月支付三四千元报酬为诱饵,诱骗对方向其发送裸照。其中,阮某、徐某1、钟某某等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将自己的全身裸照发送给了匡胜成。匡胜成收到照片后以将裸照公布于互联网相要挟,要求对方与之发生性关系。在匡胜成的胁迫下,被害人阮某因害怕裸照被公布,于2016年4月至5月间多次同匡胜成在宾馆内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徐某1在受到胁迫后,于2016年5月28日报警,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徐某1通过微信答应了匡胜成提出的开房要求。在徐某1进入匡胜成所在宾馆房间时,公安机关当场将匡胜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匡胜成赔偿了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匡胜成采取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奸淫妇女,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公诉人当庭还提供了被告人匡胜成在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匡胜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匡胜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份,被告人匡胜成在网上浏览百度贴吧时,看到有人利用微信加异性,以一个月付3、4千元为诱饵诱骗对方发裸照,后双方用声音、照片、文字发生虚拟性关系的经历。当年2月份,匡胜成就开始利用QQ、微信添加陌生年轻女性,添加成功后,匡胜成就向对方发送“来不来做图文爱?角色扮演剧情丰富!一月3000元保底,一天2小时!现在女学生很多都在做”的信息,并向对方发送其与别人交易成功的截屏。对方若没有明确拒绝,匡胜成就进一步诱骗对方向其发送全身裸照。其中,阮某(1999年10月9日出生)、徐某1(2001年10月28日出生)、钟某某(2000年3月8日出生)在匡胜成的诱骗下,将自己的裸照发送给了匡胜成。匡胜成收到照片后即要求对方前来与其发生性关系,若对方拒绝,就以在网上公布对方裸照相要挟。被害人阮某因害怕裸照被公布,在匡胜成的胁迫下,于2016年4月至5月间多次与匡胜成在修水县城某宾馆内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徐某1受到胁迫后,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于2016年5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在公安民警的安排下,徐某1通过微信联系答应了匡胜成提出的与其在宾馆内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并按照匡胜成的指引来到修水县城某宾馆。当徐某1进入匡胜成所在的宾馆房间时,公安民警当场将匡胜成抓获,并将匡胜成用于作案的苹果6手机一台予以扣押。案发后,被告人匡胜成向本案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匡胜成归案后于2016年12月20日向公安机关检举了犯罪嫌疑人邓某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的相关犯罪线索,并于2017年2月6日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称邓某驾驶的牌号为赣G×××××的白色小汽车停放在修水县城服装城,公安民警据此通过蹲守于当晚将邓某抓获归案。修水县公安局于2017年2月7日对邓某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邓某到案后供述了其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的事实,现邓某依法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阮某陈述了上述受胁迫与匡胜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经过。2、被害人徐某1陈述了上述受诱骗发送裸照给匡胜成,后匡胜成以公布裸照相要挟要求徐某1前去与其发生性关系,徐某1受到胁迫后,在亲属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在公安民警的安排下,徐某1前往匡胜成所在宾馆,公安民警将匡胜成当场抓获的事实经过。3、被告人匡胜成供述了上述诱骗陌生年轻女性发送裸照,在收到阮某、徐某1、钟某某发送的裸照后,要求对方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对方表示拒绝后,又以在网上公布对方裸照相要挟,后阮某在其胁迫下与其多次在修水县城某宾馆发生性关系的事实经过。匡胜成对上述事实当庭均表示无异议。匡胜成还陈述了上述其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邓某非法经营“六合彩”的相关线索,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邓某所驾驶车辆停放位置的线索。4、辨认笔录证明阮某、徐某1、钟某某均辨认出本案被告人匡胜成就是诱骗她们发送裸照,并以公布裸照要挟她们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从被告人匡胜成处扣押的手机内提取的匡胜成与本案被害人的QQ、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匡胜成诱骗被害人发送裸照,并以公布被害人裸照相要挟,要求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经过。6、谅解书证明了本案的赔偿、谅解情况。7、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邓先红非法经营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邓先红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取保候审决定书、匡胜成举报笔录及修水县公安局义宁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匡胜成举报邓某非法经营的立功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匡胜成上述检举邓某非法经营“六合彩”的相关线索,并提供邓某所驾驶车辆停放位置线索协助公安民警抓获邓某,以及公安机关对邓某非法经营案的查证情况。8、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匡胜成的归案过程。9、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及本案被害人的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匡胜成诱骗未成年女性向其发送裸照后,以公布对方裸照的方式要挟对方与其发生性关系,该行为反映了被告人系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奸淫妇女,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罪行,并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及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且经查证属实,具有坦白情节及立功表现。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且取得谅解。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等情况,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匡胜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已折抵原羁押的19日。)二、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匡胜成用于作案的苹果6手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由平人民陪审员  陈沾雄人民陪审员  卢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艳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