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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永泰与程春娥、李忠良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永泰,程春娥,李忠良,石佩英,李相君,巢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2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永泰,男,194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程春娥,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忠良,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石佩英,女,192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相君,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巢国英,女,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张永泰因与被申请人程春娥、李忠良、石佩英、李相君、巢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第9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永泰申请再审称,他没有出具过涉案《个人担保函》,其上签名不是他所签。由于李忠良与程春娥故意提供错误手机号码,致使他未能收到本案一审诉讼通知到庭应诉,涉案《个人担保函》未经质证即被作为证据认定,本案一审事实认定错误。程春娥作为本案原告从未到庭,其诉讼代理人是普通公民,不具代理人资格,代理行为无效,本案一审对代理人资格失察。涉案借款关系实际发生在上海爱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爱投公司)、上海爱投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忠良等人之间,有关借款、担保及诉讼事宜均由两公司派员操办,程春娥只是借名债权人,本案一审未查清实际借款人,由此所作判决错误。基于上述理由,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被申请人程春娥称,爱投公司是投资中介平台,本身不做金融业务,李忠良需要资金找到爱投公司,她是爱投公司员工有资金可以出借,双方遂签订了涉案《抵押借款协议》,由张永泰出具了涉案《个人担保函》,借款由她转账支付,她是涉案借款出借人,本案一审事实认定无误。她在本案一审诉讼中提供了张永泰自己留的联系方式,她的诉讼代理人也有单位推荐信,本案一审审理程序正当。请求驳回本案再审申请。被申请人李忠良称,涉案借款个人担保手续是他陪同张永泰一起办理,张永泰出具涉案《个人担保函》时他在场,借得的款项有部分由张永泰使用,张永泰对涉案借款担保之事是知道并同意的。涉案借款所有手续都是在爱投公司办理,程春娥是爱投公司员工,他也认为是爱投公司借款给他。本案一审诉讼中有询问他张永泰的联系地址,但原先住址已找不到张永泰。用于涉案借款抵押的一套房屋市场价格可以抵充借款本息却被擅自低价出售给爱投公司,他已就此另行诉讼,本案一审以抵押房屋被售出的低价作为借款偿还额,由此所作判决是错误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涉案《抵押借款协议》系程春娥与李忠良、石佩英、李相君、巢国英签订,借款资金系由程春娥账户汇出,涉案《个人担保函》系向程春娥出具,由此呈现的借贷关系发生在程春娥与李忠良、石佩英、李相君、巢国英之间。张永泰与李忠良系朋友,通过签署涉案《个人担保函》确认为李忠良等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个人担保函》上留有张永泰的签名和手印,现张永泰否认《个人担保函》的真实性,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一审在向张永泰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成,又无法获知张永泰确切去向的情况下,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涉案诉讼文书,符合法律规定,而程春娥在本案一审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系程春娥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故亦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综上,张永泰就本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永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泳雷审判员  李江英审判员  蒋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君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