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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执7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颜帮富与蒋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帮富,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7105号申请执行人:颜帮富,男,193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蒋伟,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颜帮富与被执行人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伟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通过公安信息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渝×××汽车一辆,本院随即将该车进行了查封(因未找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现在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在案件标的款范围内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渝×××汽车一辆,由于该车没有实际扣押,暂不符合处置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尔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7执71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学习审 判 员  杨代富代理审判员  杨 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立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