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叶文胜、叶福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文胜,叶福进,林秀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909号申请执行人:叶文胜,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叶福进,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被告:林秀桂,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叶文胜与被执行人叶福进、林秀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6)闽0625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为人民币197600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月利率1.2%计算)。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