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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任志强与李兴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强,李兴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584号原告:任志强,男,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人,住临县。被告:李兴亮,男,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学君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芳,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任志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强撤回起诉。诉讼费60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李建忠二O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冯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