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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折平与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折平,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2021号原告:吴折平,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井根骑龙工业区W2号。法定代表人:肖永乐。委托代理人:陈化柱,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折平诉被告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折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吴折平负担。审判员  梁永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