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230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旦增欧珠与被告达娃卓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旦增欧珠,达娃卓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康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230民初12号原告:旦增欧珠,男,44岁,1972年10月12日,藏族,地址西藏康马县人民北路*号。被告:达娃卓玛,女,43岁,1974年2月11日,藏族,地址西藏康马县人民北路*号。原告旦增欧珠诉被告达娃卓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旦增欧珠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旦增欧珠诉被告达娃卓玛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离婚,并对协议离婚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旦增欧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次仁卓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次仁拉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