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马广水与钱建平的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美娣,马广水,钱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异3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范美娣,女,195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宝山二村***号***室。申请执行人马广水,男,194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钱建平,男,195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在本院执行马广水与范美娣、钱建平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范美娣对冻结其工商银行养老金账户(XXXXXXXXXXX********)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异议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范美娣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昊罡审 判 员 李 洁人民陪审员 郁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