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刘成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刘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64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刘成军,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执行王建平与被执行人刘成军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成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青年路营业所开户,账号60×××52账户中资金9838.07元,账号62×××72账户中资金9838.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成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青年路营业所开户,账号60×××52账户中资金204900元,账号62×××72账户中资金2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光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