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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苗某某、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某某,谭某某,武汉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苗某某,谭某某,武汉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苗某某,谭某某,武汉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苗某某,谭某某,武汉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苗某某。被执行人谭某某。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某某与被执行人谭某某、武汉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谭某某、武汉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谭某某、武汉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贤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