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赖慧平、许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慧平,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733号申请执行人赖慧平,女,43岁,1973年3月6日生,住石城县。被执行人许斌,男,36岁,1979年10月9日生,住石城县。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执行赖慧平申请许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5民初34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许斌应支付申请人赖慧平案款3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许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5执7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黄加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