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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梁家河正园商住群业主委员会与吴大超、云南宁宇物业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家河正园商住群业主委员会,吴大超,云南宁宇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2016号原告:梁家河正园商住群业主委员会。住所:昆明市梁家河正园商住群。负责人:刘有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蒴、凡龙,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大超,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经典双城A区,被告:云南宁宇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353X4。住所:昆明市白马小区城建组团。法定代表人:孙德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梁家河正园商住群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吴大超、云南宁宇物业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家河正园商住群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梁家河正园商住群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猫 莉人民陪审员  李秦生人民陪审员  丁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炻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