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16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伟、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张洋,任园园,董同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632号之一申请人:王伟,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洋,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任园园,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董同宽,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伟与被告张洋、任园园、董同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冀1121民初1632号民事裁定,查封张洋、任园园、董同宽的名下财产。王伟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董同宽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伟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董同宽名下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