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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纪某与燕某、赵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燕某,赵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948号原告:纪某,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燕某,女,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赵某,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纪某与被告燕某、赵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纪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纪某负担。审判员  韩玉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